社團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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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簡史 |
本社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撞球社,我們是由一群熱愛撞球的學生所共同組成的社團,於民國九九年九月成立運作,創立的社長為林庭吟,為了提升撞球社社員能力,我們邀請了國家級教練 ─ 阮傳益擔任我們的指導老師,教授打球時有更好的觀念,歷年來本社舉辦了許多不同種的比賽,對學校內部的像是九球盃、新生盃,而對外有聯合交流賽、南區大專院校撞球交流賽,都是為了增進社員感情提升撞球能力,也是為了實現我們社團的宗旨「促進撞球的熱衷以及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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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內部
組織章程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撞球社(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以安全與課業為重,出校比賽或社遊不做過分嬉鬧,以保全自身 安全,也不延誤上課作息與課業安排,讓本社社員,無過多壓力。
第三條:本社以促進同學對撞球運動的熱衷及風氣,提高撞球技術水準,並以 以球會友的精神凝聚愛好撞球的人為宗旨。
第四條:本社社址位於中正堂地下一樓之撞球社辦公室。 第五條:本社社員須具備資格如下:
(一)具有本校之學籍者。 (二)對撞球運動有興趣者,並贊同社團宗旨。 (三)完整填寫社員個人資料者。 (四)已繳交社費者。
<第二章 -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社員應履行本社章程之社員義務,並享有權利。 第七條:本社社員應履行義務如下
(一)尊重社團章程,並服從決議。 (二)支持並且協助本社所辦之活動。 (三)凡社員需於每學期重新登記。 (四)擔任幹部者應尊重社長所做之決策。
第八條:本社社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可提議舉辦各類活動。 (二)優先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類性質活動。 (三)享有本社所舉辦活動之優待。 (四)有建議本社改進方針之權利。 (五)享有本社選舉及罷免權。 (六)享有撞本社特約卡福利
第九條:本社社員資格以繳交社費開始到畢業都可以享受本社社員權利。
第十條:招生以自願性為主,不得強迫入社。
第十一條:退社:
(一)若本社社員因休學或其他因素離校,應歸還社團公物,並不
得要求退費。
(二)本社社員做出毀損本社形象或詆毀本社之行為者,將剝奪社
員之身分且不得要求退費。
(三)若本社社員欲退社須繳費完三週內,須經由書面申請,並經
由輔導老師、社長和總務簽章後,將完成退社程序,退費請
參考第六章之第四十條。
<第三章 - 任選與罷免程序>
第十二條:每屆任期結束前須經由該屆之幹部提名新任候選人,社長可由顧問 提名或幹部間提名,得以選之。
第十三條:顧問可視情況參與任何會議,與提名候選人,也可要求社長告知當 屆情況,以便參考與查閱。
第十四條:社長職位為一名候選人,由全部幹部出席會議,二分之一同意通過
當選之,任期為一年,如需連任,需經過全部幹部出席會議,全數
幹部同意通過與社長有意續任,方可連任;若為多位候選人,採多
數決選出。
第十五條:下屆幹部任選,由全部幹部出席會議,二分之一同意通過當選之, 任期為一年,如需連任,需經過全部幹部出席會議,全數幹部同意
通過與幹部有意續任,方可連任;若為多位候選人,採多數決選出。 第十六條:若本社幹部與社長自身行為影響到本社形象與詆毀本社宗旨,經查
證後為屬實,將經由社員大會進行罷免。 第十七條:社長與幹部罷免,五分之一社員提議,須經由召開社員大會,二分
之一社員出席,並以出席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之決議得以罷免之。
第十八條:若社長於任期內因不可抗力、私人之因素、經社員大會決議罷免之,
或因退學、休學、轉學等因素,不再具有本校之學籍,將由副社長擔 任主席召開選舉會,另選新任社團負責人,當選方法皆須符合本章程 之規定,且將該會議紀錄及更換社團負責人之結果以紙本方式呈予體 育性社團委員會負責人及課外組業務承辦老師,即成功更換社團負責 人。
第十九條:本社組織為一名社長與至少一名副社長,下設總務、器材、攝影、 文書、網管、美宣、公關。
<第四章 - 幹部的職權>
第二十條:社長 (一)社長為本社負責人及領導人,對外代表本社。
(二)推展社務工作。 (三)幹部罷免提案及修改內閣組織之職權。 (四)策劃年度活動。 (五)安排與協助老師執行學期課程之計畫。 (六)維護本社權利。 (七)配合體育姓委員會決議之事項。 (八)任命各幹部之職務。
第二十一條:副社長 (一)輔助社長辦理社團之各種事務。
(二)督促輔導各組工作。 (三)擔任活動檢閱人,並彙整資料給予社長。 (四)當社長無法執行職權時,副社長得代理社長主持社
務。
第二十二條:總務 (一)掌管本社經費之收支與帳戶。
(二)社團財物之購置。 (三)協助社長完成各活動預算表及社費使用預算。 (四)每月製作帳冊供社員查閱。 (五)收取社費,並入本社帳戶
第二十三條:文書 (一)資料抄寫、製作整理。
第二十四條:美宣
第二十五條:網管
第二十六條:器材
第二十七條:公關
第二十八條:攝影
(二)會議流程紀錄。 (三)資料建檔歸類。 (四)負責上課內容之紀錄、簽到。
(一)活動之宣傳海報製作。
(二)開會通知宣傳、設計、製作。 (三)社團辦公室之佈置。
(一)負責社團網頁資料整理、更新、管理。
(二)利用網路宣傳。 (三)相關網路的一切事項(例:報名表單、回饋單等)。 (四)每月協助總務將月帳公布於粉專供社員查閱。
(一)負責社團內器材維護保養工作。
(二)負責社團財物清點與保管。 (三)負責社員與非社員租借單。 (四)負責收取租用人押金。
(一)各家球館宣傳活動。
(二)拉贊助 (三)協助網管宣傳活動
(一)拍攝影片、製作影片。
(二)排序影片之內容。 (三)社課狀況拍攝與活動拍攝。 (四)各類活動拍攝。 (五)洽談攝影社支援。
<第五章 - 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條:社員大會之召開,由社長為主席並宣布召開時間及地點,由副社 長聯絡幹部,由文書策劃會議程序,經由公關聯絡社員出席。
第三十一條: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人數需達二分之一始得有效,並以出席社員
人數二分之一之決議,此決議為討論案件;若為多項提議須多數 決決議之。
第三十二條:若是對於本社有以下之情況,將透過幹部召開社員大會進行提 出。
(一) 對於本社經費使用之疑慮,若幹部解釋之,還是有問題。 (二) 欲了解本社幹部團之行政以及各項活動、行政之決策。 (三) 對於本社之任何決議,影響到社員權利。
(四) 對於本社之幹部欲彈劾之。
(五) 對於本社組織章程之疑慮。
第三十三條:本社於每月召開一次幹部會議,社長為主席並擬定會議內容,出 席人數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得以召開。
第三十四條:本社任何會議須遵守以下規範。
(一)會議主席必須適當控管該會議之流程及秩序。 (二)會議相關人員不得無故缺席相關會議,若因故無法出席則須 向該會議主席提出,若會議出席人數少於三分之二應出席人
數,會議須擇期另開。 (三)會議不得帶無相關人員進入,以利維持會議秩序。 (四)會議須如實記錄,以利傳承及檢討。
第三十五條:社長視情況需要可臨時召開幹部會議。 <第六章 – 經費來源及運用>
第三十六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社費,社費為陸佰元。
(二)租金,為貳拾元(請參考第七章之第四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社費為四年制,並由總務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社經費用途如下。
(一)本社財產添購之所需。 (二)輔助本社活動經費之所需。 (三)補助校外比賽費用之所需。
第三十九條:每月十五號須將前一個月月帳公布於粉專供社員查閱。
第四十條:申請退社費者須於開始繳費完三週內並申請退社程序(請參考第二 章之第十一條),經社長和總務簽章後,皆全額退費,超過時間則一
律不退費。
<第七章 – 財產規範>
第四十一條:社辦與社辦裡面物品皆屬於本財產,由器材統一管理,並放置本 社社辦以便管理。
第四十二條:社辦之鑰匙皆由當屆幹部每人一把且妥散保管,並於接交時傳遞 給下一屆幹部,防止陌生人進入。
第四十三條:社員可免費租借本社財產,只須向器材填寫財產出借表。 第四十四條:若非社員需租借本社財產,須向器材填寫財產出租表,並向借用者收取押金壹佰元,退還時經器材檢查租用物品無損毀,即退押 金八成。
第四十五條:出租物品若有損毀、遺失等各人因素造成功能上有問題,租借 人須照原價賠償。
第四十六條:本社需添購新財產,由器材為主席開幹部會議,出席人數須達三 分之二人以上,決議須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通過。
第四十七條:新添購之器材設備,應貼上購買日期、器材設備名稱、保管單位之 本社財產標籤,以便管理。
第四十八條:本社財產將於每三月進行清點壹次,由器材當月月會呈報。 <第八章 – 章程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組織章程若有不完善之處,得由社長、副社長或各幹部,在幹 部會議中提出修正方案,經由所有幹部出席,且過半數同意通過
後,並召開社員大會,經由社長頒布實施。
第五十條:修訂程序如下
(一)提出修正方案。
(二)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
(三)討論修正方案是否可行。 (四)全部幹部出席,二分之一同意通過後,由社長頒布施行。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撞球社(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以安全與課業為重,出校比賽或社遊不做過分嬉鬧,以保全自身 安全,也不延誤上課作息與課業安排,讓本社社員,無過多壓力。
第三條:本社以促進同學對撞球運動的熱衷及風氣,提高撞球技術水準,並以 以球會友的精神凝聚愛好撞球的人為宗旨。
第四條:本社社址位於中正堂地下一樓之撞球社辦公室。 第五條:本社社員須具備資格如下:
(一)具有本校之學籍者。 (二)對撞球運動有興趣者,並贊同社團宗旨。 (三)完整填寫社員個人資料者。 (四)已繳交社費者。
<第二章 -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社員應履行本社章程之社員義務,並享有權利。 第七條:本社社員應履行義務如下
(一)尊重社團章程,並服從決議。 (二)支持並且協助本社所辦之活動。 (三)凡社員需於每學期重新登記。 (四)擔任幹部者應尊重社長所做之決策。
第八條:本社社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可提議舉辦各類活動。 (二)優先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類性質活動。 (三)享有本社所舉辦活動之優待。 (四)有建議本社改進方針之權利。 (五)享有本社選舉及罷免權。 (六)享有撞本社特約卡福利
第九條:本社社員資格以繳交社費開始到畢業都可以享受本社社員權利。
第十條:招生以自願性為主,不得強迫入社。
第十一條:退社:
(一)若本社社員因休學或其他因素離校,應歸還社團公物,並不
得要求退費。
(二)本社社員做出毀損本社形象或詆毀本社之行為者,將剝奪社
員之身分且不得要求退費。
(三)若本社社員欲退社須繳費完三週內,須經由書面申請,並經
由輔導老師、社長和總務簽章後,將完成退社程序,退費請
參考第六章之第四十條。
<第三章 - 任選與罷免程序>
第十二條:每屆任期結束前須經由該屆之幹部提名新任候選人,社長可由顧問 提名或幹部間提名,得以選之。
第十三條:顧問可視情況參與任何會議,與提名候選人,也可要求社長告知當 屆情況,以便參考與查閱。
第十四條:社長職位為一名候選人,由全部幹部出席會議,二分之一同意通過
當選之,任期為一年,如需連任,需經過全部幹部出席會議,全數
幹部同意通過與社長有意續任,方可連任;若為多位候選人,採多
數決選出。
第十五條:下屆幹部任選,由全部幹部出席會議,二分之一同意通過當選之, 任期為一年,如需連任,需經過全部幹部出席會議,全數幹部同意
通過與幹部有意續任,方可連任;若為多位候選人,採多數決選出。 第十六條:若本社幹部與社長自身行為影響到本社形象與詆毀本社宗旨,經查
證後為屬實,將經由社員大會進行罷免。 第十七條:社長與幹部罷免,五分之一社員提議,須經由召開社員大會,二分
之一社員出席,並以出席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之決議得以罷免之。
第十八條:若社長於任期內因不可抗力、私人之因素、經社員大會決議罷免之,
或因退學、休學、轉學等因素,不再具有本校之學籍,將由副社長擔 任主席召開選舉會,另選新任社團負責人,當選方法皆須符合本章程 之規定,且將該會議紀錄及更換社團負責人之結果以紙本方式呈予體 育性社團委員會負責人及課外組業務承辦老師,即成功更換社團負責 人。
第十九條:本社組織為一名社長與至少一名副社長,下設總務、器材、攝影、 文書、網管、美宣、公關。
<第四章 - 幹部的職權>
第二十條:社長 (一)社長為本社負責人及領導人,對外代表本社。
(二)推展社務工作。 (三)幹部罷免提案及修改內閣組織之職權。 (四)策劃年度活動。 (五)安排與協助老師執行學期課程之計畫。 (六)維護本社權利。 (七)配合體育姓委員會決議之事項。 (八)任命各幹部之職務。
第二十一條:副社長 (一)輔助社長辦理社團之各種事務。
(二)督促輔導各組工作。 (三)擔任活動檢閱人,並彙整資料給予社長。 (四)當社長無法執行職權時,副社長得代理社長主持社
務。
第二十二條:總務 (一)掌管本社經費之收支與帳戶。
(二)社團財物之購置。 (三)協助社長完成各活動預算表及社費使用預算。 (四)每月製作帳冊供社員查閱。 (五)收取社費,並入本社帳戶
第二十三條:文書 (一)資料抄寫、製作整理。
第二十四條:美宣
第二十五條:網管
第二十六條:器材
第二十七條:公關
第二十八條:攝影
(二)會議流程紀錄。 (三)資料建檔歸類。 (四)負責上課內容之紀錄、簽到。
(一)活動之宣傳海報製作。
(二)開會通知宣傳、設計、製作。 (三)社團辦公室之佈置。
(一)負責社團網頁資料整理、更新、管理。
(二)利用網路宣傳。 (三)相關網路的一切事項(例:報名表單、回饋單等)。 (四)每月協助總務將月帳公布於粉專供社員查閱。
(一)負責社團內器材維護保養工作。
(二)負責社團財物清點與保管。 (三)負責社員與非社員租借單。 (四)負責收取租用人押金。
(一)各家球館宣傳活動。
(二)拉贊助 (三)協助網管宣傳活動
(一)拍攝影片、製作影片。
(二)排序影片之內容。 (三)社課狀況拍攝與活動拍攝。 (四)各類活動拍攝。 (五)洽談攝影社支援。
<第五章 - 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條:社員大會之召開,由社長為主席並宣布召開時間及地點,由副社 長聯絡幹部,由文書策劃會議程序,經由公關聯絡社員出席。
第三十一條: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人數需達二分之一始得有效,並以出席社員
人數二分之一之決議,此決議為討論案件;若為多項提議須多數 決決議之。
第三十二條:若是對於本社有以下之情況,將透過幹部召開社員大會進行提 出。
(一) 對於本社經費使用之疑慮,若幹部解釋之,還是有問題。 (二) 欲了解本社幹部團之行政以及各項活動、行政之決策。 (三) 對於本社之任何決議,影響到社員權利。
(四) 對於本社之幹部欲彈劾之。
(五) 對於本社組織章程之疑慮。
第三十三條:本社於每月召開一次幹部會議,社長為主席並擬定會議內容,出 席人數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得以召開。
第三十四條:本社任何會議須遵守以下規範。
(一)會議主席必須適當控管該會議之流程及秩序。 (二)會議相關人員不得無故缺席相關會議,若因故無法出席則須 向該會議主席提出,若會議出席人數少於三分之二應出席人
數,會議須擇期另開。 (三)會議不得帶無相關人員進入,以利維持會議秩序。 (四)會議須如實記錄,以利傳承及檢討。
第三十五條:社長視情況需要可臨時召開幹部會議。 <第六章 – 經費來源及運用>
第三十六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社費,社費為陸佰元。
(二)租金,為貳拾元(請參考第七章之第四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社費為四年制,並由總務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社經費用途如下。
(一)本社財產添購之所需。 (二)輔助本社活動經費之所需。 (三)補助校外比賽費用之所需。
第三十九條:每月十五號須將前一個月月帳公布於粉專供社員查閱。
第四十條:申請退社費者須於開始繳費完三週內並申請退社程序(請參考第二 章之第十一條),經社長和總務簽章後,皆全額退費,超過時間則一
律不退費。
<第七章 – 財產規範>
第四十一條:社辦與社辦裡面物品皆屬於本財產,由器材統一管理,並放置本 社社辦以便管理。
第四十二條:社辦之鑰匙皆由當屆幹部每人一把且妥散保管,並於接交時傳遞 給下一屆幹部,防止陌生人進入。
第四十三條:社員可免費租借本社財產,只須向器材填寫財產出借表。 第四十四條:若非社員需租借本社財產,須向器材填寫財產出租表,並向借用者收取押金壹佰元,退還時經器材檢查租用物品無損毀,即退押 金八成。
第四十五條:出租物品若有損毀、遺失等各人因素造成功能上有問題,租借 人須照原價賠償。
第四十六條:本社需添購新財產,由器材為主席開幹部會議,出席人數須達三 分之二人以上,決議須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通過。
第四十七條:新添購之器材設備,應貼上購買日期、器材設備名稱、保管單位之 本社財產標籤,以便管理。
第四十八條:本社財產將於每三月進行清點壹次,由器材當月月會呈報。 <第八章 – 章程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組織章程若有不完善之處,得由社長、副社長或各幹部,在幹 部會議中提出修正方案,經由所有幹部出席,且過半數同意通過
後,並召開社員大會,經由社長頒布實施。
第五十條:修訂程序如下
(一)提出修正方案。
(二)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
(三)討論修正方案是否可行。 (四)全部幹部出席,二分之一同意通過後,由社長頒布施行。
歷屆負責人資料
100級 林庭吟
101級 陳亮宇
102級 趙家輝
103級 林至傑
104級 林晉群
105级 黃建豪
106級 劉德儀
107級 林裕涵
108級 郭祐安
101級 陳亮宇
102級 趙家輝
103級 林至傑
104級 林晉群
105级 黃建豪
106級 劉德儀
107級 林裕涵
108級 郭祐安